事项类别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
023-12356
流动育龄妇女若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在到达现居住地三个月内,采取委托家人、亲友等方式在户籍地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