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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同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时间:2017-12-27 点击:

渝府办发〔201718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同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纳入同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

二、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法制、机关事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全力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乡镇(街道)安监办,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行政执法机构标准进行保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25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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