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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时间:2017-12-25 点击:

渝府发〔201753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独立旅以上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7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74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本市户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其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市安置部门批准在重庆市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为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衔的;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招收或者定向培养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自主就业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接收安置地区县民政局审查接收。201791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710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201711月底前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2017121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81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20182月底前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0182月底前完成档案交接;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区县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在2018630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区县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接收安置地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空余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区县应将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民政局报到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接收安置地区县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2011111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安置地区县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和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区县统筹调剂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自主就业对象为:2011111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2011111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安置地区县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四、安置政策规定

(一)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驻渝单位、市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含金融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编外人员或有偿转移等形式安置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区县属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区县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区县政府下达;中央在渝单位、企业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统筹安置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用于调剂当年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县的安置任务。区县安置的,由区县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市级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视为已经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接收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安置地区县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不低于8000元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2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当地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的比例接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招用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收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择优录用(聘用)市内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武装干事职位空缺时,可以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鼓励退役士兵特别是大学生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支部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但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就业指导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就业;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的重要指标。要健全退役士兵服务保障体系,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充实人员力量,提升工作能力水平,改进服务保障质量。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跟踪问效,建立完善政策落实巡回督导机制,对拒不履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市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县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要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重庆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严密组织退役士兵转运工作。各驻渝部队和铁路、交通、民航、港口、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协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均衡离队。铁路、交通、民航、港口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港口、机场)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尤其是各种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公安、民政等部门要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保障和优质服务。全市各级军供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乡。

(三)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高质量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聘用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规定,积极做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落实好相关待遇。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聘用职工时,应当按比例预留工作岗位,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市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县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严禁以劳务派遣、公益性岗位等临时用工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各区县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必须在20181215以前完成。

(四)全力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各区县要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强承训学校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程序,创新教育培训内容,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完善市内易地教育培训制度,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加强教育培训绩效考评,健全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学校不同层级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市内高等职业院校单列计划,择优招收退役士兵。

(五)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加强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区县政府要及时筹措到位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市级对区县给予适当补助。要推进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专场招聘会、职业介绍、就业推荐等形式,为退役士兵提供多元化、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支持退役士兵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就业,鼓励规模大、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优先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六)切实做好安置政策宣传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退役士兵宣传安置、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加大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强化“四个意识”,坚决服从组织安排,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走自主就业创业之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警备区

 

20171215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

<!--[if!vml]--><!--[endif]-->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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