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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0415号提案的复函
信息来源:办公室 编辑:信息中心 审核: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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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0415号提案的复函

 

李远杰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适当调整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助对象的建议》(提案第0415号)收悉,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调整《江津区贫困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专项救助管理办法(试行)》中救助对象”的建议

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有效保障母婴安全,市卫生计生委在《重庆市危重孕产妇预警管理救治和转诊工作方案(2016版)》中明确提出,“加强对辖区危重孕产妇救治转诊工作的经费保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贫困危急重症孕产妇专项救治经费对经济困难的危重孕产妇给予最大限度的救助。”

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2016年6月,江津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区农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江津区贫困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专项救助管理办法(试行)》(津卫委〔2016〕36号)。经过半年多的试行,江津区总结发现,该救助办法中受助对象较为局限,不能有效控制因经济困难而导致的孕产妇死亡和孕产妇因病致贫现象。经反复论证,江津区于近期对原救助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目前该修订办法正在走公文程序)。

江津区即将出台的修订办法,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在原有对象的基础上,将“无固定收入的因病致贫对象,即孕产妇和新生儿因危急重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者”纳入了救助范围,将300万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资金打捆使用,以防止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关于“提高《江津区贫困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专项救助管理办法(试行)》中救助标准”的建议

江津区即将出台的修订办法,根据救治发生的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对扣除医保报销、商业保险赔付、生育保险、社会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金额实行限额救助:

(一) 低保对象自付金额超过5000元的,自付部分一律按50%比例救助。

(二) 建卡贫困对象自付金额在5000-10000元的,自付部分按20%比例救助;自付金额在10001-20000元的,自付部分按30%比例救助;自付金额在20001-30000元的,自付部分按40%比例救助;自付金额在30000元以上者,自付部分按50%比例救助。   

(三) 无固定收入的因病致贫对象自付金额在200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按20%救助。

以上对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为50000元。经了解,江津区最高限额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到扩大范围后救助对象多,而救助资金总量有限;且孕产妇危重症救助,还可通过生育保险、医保、大病救助、临时困难救助等渠道获得解决。

三、关于“加强基层产科质量建设”的建议

市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以“安全和质量”为核心的产科和新生儿科质量建设,将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纳入了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并且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印发了《关于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关于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中进一步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和管理工作方案》和《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等系列加强母婴安全的文件。在危重症救治方面,要求区县健全完善分级分层管理网络,加强对妊娠风险的初筛、评估以及报告和转诊工作。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完善服务设施,加强人员配备,健全运行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不断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有针对性地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高危妊娠筛查等培训,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下一步市卫生计生委还将进一步采纳您的意见建议,并结合重庆市实际细化保障母婴安全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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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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